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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完善机制、报告工作阶段(2010年6月30日前)。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责的长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意见》要求和我区实际,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6月20日前将清理撤销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具体意见,同时报送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工作完成总体情况,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清理工作的范围对象,摸清底数,应撤尽撤,不折不扣地按照《意见》要求的清理范围和对象开展清理撤销工作。一是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提出保留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予保留;三是撤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四是主动配合北京市政府做好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法人资格注销和工作户口、工作居住证等的清理工作。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履行职责。

  (二)规范处置资产。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要统筹兼顾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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