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王跃飞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谭 勇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陈善德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余海燕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江建伟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席鸿康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何小聪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韦运雪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成 员:蓝建清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副调研员
唐述兰 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
李云英 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王 真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主任科员
王天广 自治区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
薛有荣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调研员
杨柳霖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京办综合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善德同志兼任。
四、工作任务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部署工作阶段(2010年4月20日前)。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传达学习国办发〔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和部署各自驻京办事机构专项清理撤销工作。
(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工作阶段(2010年4月20日至31日)。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调查摸清各自驻京办事机构现状,开展自查自纠,于4月底前将本市、本部门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在京设立办事机构情况报告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
(三)申报核准、保留工作阶段(2010年4月31日至5月10日)。已经设立的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必须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以便报北京市政府备案。报批时要说明需要保留的理由、编制、职能、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予保留。
(四)清理撤销、安置工作阶段(2010年5月31日前)。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坚决撤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于2010年5月底前将清理撤销、安置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