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汛前、汛中,各级政府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进行巡回检查,监测人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立即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处理对策措施。公路、铁路、水利、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库区、河道,学校及旅游区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学生、游客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范地质灾害。
3. 防范强降雨引发灾害。当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四级或当地日降雨量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累计过程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时,各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并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灾抗灾工作。当突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或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五级时,乡、村委会、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的情况,并密切关注雨情,及时组织危险地段的人员转移避险。
4. 严格执行各项防灾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应急调查处置等制度,将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的监测及防治任务落实到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各部门分管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各地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要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专人负责、续报完整”。
(四)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市、县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每个危险区(段)、重大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的应急方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户。对重要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要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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