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司法厅设10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警务部)。
(一)办公室。
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牵头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负责检查全区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导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