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地级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