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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决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决定
(牡政发〔2010〕4号)


  为加快牡丹江市城镇化建设步伐,合理开发区域旅游资源,尽快完成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府现就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系城市基本建设公益性项目,决定由牡丹江名震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建设,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投入。

  二、按照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88591.20万元,计划全部由市财政出资。鉴于市财政集中筹资存在困难,由牡丹江名震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总投资中的50000万元。市政府将于2013年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偿还此项融资款。贷款利息据实安排,本金根据还款计划,2013年-2022年期间,共安排项目资金50000万元,其中:2013年-2014年每年3000万元、2015年-2020年每年5000万元、2021年-2022年每年7000万元。该事项已经牡丹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该项目资金的预算及拨付工作。

  三、牡丹江名震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建设,并与市财政局、镜泊名镇建设指挥部共同组织实施。公司对市财政投入资金和自身筹集的参建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为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市财政局、镜泊名镇建设指挥部、农业发展银行牡丹江市分行、牡丹江名震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镜泊名镇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五、牡丹江名震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与的项目建成竣工后,按照政府公共项目管理规定实行管理。

  六、市财政局、镜泊名镇建设指挥部、农业发展银行牡丹江市分行、牡丹江名震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镜泊名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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