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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上海市第一批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上海市第一批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0〕289号)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监局、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要求,引导、鼓励服务业单位积极开展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与综合竞争力,在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推荐,我局按照“突出重点、民生优先”的原则进行了审核,决定将徐汇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等19个项目列为创建2010年度市级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名单详见附件)。现就示范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原则为2年,自2010年6月起至2012年6月止。

  二、各试点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服务过程中组织实施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并实施企业服务标准,在梳理现有服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服务标准化培训,规范自身服务行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以实施服务标准带动服务品牌建设,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探索试点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试点过程中应注意体系文件、标准文本和标准实施记录的有效性和符合性,按照服务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在试点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试点计划,在原初步方案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经原申报推荐部门报送我局标准化处。实施方案应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机构、年度计划、人员培训、保障措施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监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开展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作为引导服务业单位强化标准化管理基础,提高服务质量,加速发展服务产业的有效手段。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技术辅导,组织对试点单位实施服务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试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我局通报试点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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