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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

  研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送审稿)。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严格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物价局。8月底前完成。

  2.对上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市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继续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环保厅。12月底前完成。

  3.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12月底前完成。

  4.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财政厅、银监局。

  5.加大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市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监察厅、住建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6.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商务厅、监察厅、工信委。12月底前完成。

  7.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监察厅、发改委、工信委、司法厅、住建厅、水利厅、工商局、安监局、广西电监办。

  8.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总工会。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区节能宣传周活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7月底前完成。

  2.组织开展我区世界环境日活动。6月上旬完成。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3.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共青团区委。

  5.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

  6.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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