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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3.自治区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工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区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禁用实心黏土砖监管,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淘汰实心黏土砖。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前完成。

  4.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主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6.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12月底前完成。

  7.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8.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村庄,重点整治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农业厅、住建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市人民政府。

  9.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年内实现全区国Ⅲ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替代部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工信委,各市人民政府。

  10.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11.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完成。

  12.加强广西绿色建筑推广工作,争取创建10个以上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12月底完成。

  13.抓好能效测评及标识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力争到2010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覆盖率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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