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2.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
3.对违规在建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广西银监局。
4.对违规建成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住建厅、水利厅,广西银监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电监办。
5.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抓好2009年国家支持的18项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形成节能能力69.76万吨标准煤。跟踪落实已申报的2010年23项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以及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形成节能能力52.58万吨标准煤。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减排工程。建成全区249项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0.6万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3.9万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6.37万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0.33万吨。建成全区56项二氧化硫减排计划项目,实现二氧化硫减排9.37万吨。
主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工信委、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电网公司。12月底前完成。
3.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5月底前完成。
4.增加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各市也要增加财政投入,整合其他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重点安排8500万元支持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安排7000万元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安排2000万元支持建筑节能,安排3000万元支持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发展,安排2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整合本级各项专项资金,筹措46000万元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安排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并尽早下达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环保厅。
5.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研究拟定我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质监局。9月底前完成。
6.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7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4.85万立方米/日;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52项,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6583吨/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区所有列入计划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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