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环保厅、监察厅、统计局。6月底完成。
2.发布2009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6月底完成。
3.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区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8月底完成。
4.以国家最新公布的各省区2009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为基数,将我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厅、统计局。5月底完成。
5.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市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6月底完成。
6.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完成。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2010年全区关停小火电机组36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00万吨、水泥446.4万吨、造纸11.23万吨、18门以下轮窑以及开口窑等落后砖瓦产能40亿块标砖。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9月底前完成。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前几年已明令淘汰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小造纸、小酒精等,在全区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各市人民政府。12月底前完成。
3.将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厅。5月20日前完成。
4.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2006-2009年四年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任务的市,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
5.对全区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水利厅、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广西电网公司。7月底完成全面核查。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对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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