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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发卡机构的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经其核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 发卡机构所开立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发卡机构名称后加“储值卡发行资金”字样。

  第十条 发卡机构欲变更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时,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欲撤销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至少提前30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提交发卡机构的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信息、债务清偿及相关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障方案等相关资料。

  准予撤销的,发卡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批复在既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应将购卡人缴纳的押金及充值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全部转入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内。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必须保证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相互独立,资金分开管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无权擅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五条 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仅能用于购卡人的正常支付或退卡时资金返还,以及发卡机构从事储蓄或者信用风险加权系数为零且流动性充足的金融票据的投资。

  第十六条 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利息、发行资金的投资收益归发卡机构所有。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当将储值卡发行资金的使用、投资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之后5个工作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汇总后报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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