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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和人行西安分行制定的《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陕西省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省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内储值卡资金及清算管理,有效防范储值卡资金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值卡,是指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约定可在多家商业机构使用,具有结算功能的卡基支付工具。

  本办法所称储值卡,不包括在单一商业机构内部使用的有关卡基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值卡资金,是指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购卡人缴纳的押金和充值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值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发卡机构用于办理购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资金结算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储值卡资金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储值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储值卡发卡机构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储值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七条 发卡机构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选定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储值卡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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