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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且逐年增加,重点支持创建示范性学校。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省属学校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地)属学校建设资金由省、市(州、地)两级财政按1∶1分担;县级学校建设资金由省、县(或技工学校主管部门)两级按7∶3分担。省级财政将投入15.86亿元,市(州、地)级财政将投入1.75亿元,县级财政将投入4.19亿元。分年度投入预算如下:
  2010年:创建示范学校30所,省级财政安排6亿元,市(州、地)级财政安排5818.77万元,县级财政安排1.39亿元。
  2011年:创建示范学校15所,省级财政安排6.02亿元(3.84亿元加上年未安排资金2.18亿元)。市(州、地)级财政安排5818.77万元,县级财政安排1.39亿元。
  2012年:创建示范学校15所,省级财政安排3.84亿元,市(州、地)级财政安排5818.77万元,县级财政安排1.41亿元。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抢抓国家建设1000所国家级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央支持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的历史机遇,创造条件争取中央资金投入。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每个市(州、地)创建好一所直属学校达到示范学校办学水平,并按创建目标的要求规划、指导和支持本地区职业学校创建示范学校。
  创建示范学校的县人民政府要对照标准,积极推进创建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重点解决好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师资配备等方面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发展的领导管理和督促指导,制定实施规划,明确责任,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创建任务。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和投入使用效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5〕35号及黔府发〔2006〕2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减免征收职业学校用于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和学生生活及附属设施的用地、基本建设等有关规费,积极支持示范学校建设。
  (三)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
  组建以行业为纽带的职业教育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兼并、合并、合作办学等方式将连续三年达不到合格水平学校的资源整合到创建的示范性学校中来;实施教育统筹管理,逐步将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示范性县级职业学校建设要与县域经济紧密结合。县域内的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要充分整合,有效利用各种渠道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发展职业教育,以最快的速度扩大职业学校的有效容量,提高培训质量。
  示范学校要完善中职学生到企业定岗实习的制度,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与东部及发达地区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利用东部及发达地区优质教育资源和企业资源提升师生实践能力,同时学校在办学模式、专业设置等方面搞好与市场的有效衔接,稳步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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