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5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标准》(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实施检验与鉴定并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标准》。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通知当地执收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过程中发现什么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5〕163号、〔2006〕44号有关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收费工作,提高商品种子质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