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5号)要求,2010年7月5日起,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 660-2008)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进行环保定期检测。
二、检测对象
凡依法取得杭州市区牌照(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在用机动车辆(含外地委托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年检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年检签证有效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三、检测方法
(一)对参加定期排气检测的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二)对参加定期排气检测的重型汽油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三)对参加定期排气检测的柴油汽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进行检测。
四、检测管理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实行社会化服务,采取企业投资建站、自主检测、自负盈亏、政府监管的运作模式,环保管理部门不再承担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任务;对参加排气定期检测的车辆,经检测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核发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周期,以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有效期限为准;检测服务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检测机构
(一)杭州汽车城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