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缴款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方式缴款:
(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附件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附件3:2010年市、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址和电话
附件1: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 ) 年
表 号:CL-JT2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0]107号
有效期限:2012年5月31日止
单位盖章(公章)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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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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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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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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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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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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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地税)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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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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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总数
| 残疾人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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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人
| 其中:
1. 享受残疾人大学生优惠政策 人
2. 一、二级视力残疾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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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非独立核算单位统一申报请填写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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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计算机代码
| 税务注册地
| 职工人数
| 残疾人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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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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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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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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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级单位较多的,请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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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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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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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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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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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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