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牡丹江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拟从2010年起建立牡丹江市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全市经济社会的牵动作用,赋予并实施“建立金库、划分税源、核定收支、增量分享、偿债为主、逐步完善”的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明确税源归属,赋予开发区财政职能,形成以开发区为龙头、市直重点税源为骨干、城区财源相辅助的发展格局,做大、做强牡丹江市本级财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根据开发区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使责、权、利相统一。
(二)属地划分税源。根据开发区地域范围,按属地划分开发区税源。
(三)存量不变,增量分享。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持原级次存量利益不变,对新增财力实行市与开发区分享,增量主要留给开发区。
(四)落实机制,积极偿债。建立偿债机制,确保增量财力优先用于偿债。
(五)简便操作,循序渐进。在划分税源、界定收支、核定基数等方面简化操作,视开发区发展逐步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
1.划归开发区的税源
开发区地域范围内(江南17.1平方公里和对俄6.9平方公里)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2.划归开发区的税种
开发区税源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国库存款利息收入。耕地占用税按一次性收入划归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