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洋生态保护执法。省总队组织相关海监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家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展两次以上的执法检查,指导保护区支队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监控区的执法工作。
(五)重点排污口监管。省总队组织相关海监机构建立重点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视监管档案,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重点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管工作。
(六)海砂开采执法。重点查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擅自改变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违法采砂行为,查处越权审批开采海砂的违法行为等。
三、具体要求
(一)沿海各市、南麂保护区应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在各地的实施方案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动重点内容、方式及组织形式,突出特点。
(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和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列为“碧海”案件。
各市查处“碧海”案件数量应不少于2起,南麂保护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查处“碧海”案件数量应不少于1起。
(三)各市、南麂保护区支队自5月份起,应于每月5日之前将本地区“碧海2010”行动上月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安排以专报形式报省总队,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省总队于每月10日之前将全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情况上报中国海监总队,并不定期编发信息,通报各地。
(四)省总队要制定可行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省、市、县海监执法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指导的重要作用,确保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五)各级海监机构应积极争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加强与海洋环境监测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监察、技术支持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提高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
(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显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
(七)专项执法行动应于2010年11月底之前全部结束,各市、南麂保护区支队应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于12月5日之前书面报省总队。对在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执法经费补助和执法装备配置方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