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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
(青环发[2010]73号)


监察支队、各分局、五市环保局: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总量,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在治污减排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征范围
  全市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包括生产工艺产生粉尘污染的单位和物料堆放、装卸产生粉尘污染的单位。重点是:钢铁、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等行业产生的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碳黑尘等粉尘污染物。
  二、核征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凡向大气中排放粉尘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尚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10年7月10前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二)排污核定与征缴
  从2010年7月开始,各分局、五市环保局依据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材料,按月按季按照企业排放粉尘的特点、数量对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的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中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碳黑尘污染当量核算并计征排污费。
  三、核定依据和方法
  (一)利用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包括自动监控仪器数据和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二)利用物料衡算等数据进行核定
  包括物料衡算数据、排污系数、相同企业类比数据等,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
  (三)对照以往资料对申报表内容进行核定
  包括污染源调查资料、环评与三同时验收资料、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资料、污染设施验收资料、环境统计资料,以及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笔录、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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