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水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投资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核准和备案决定后,做好相关许可工作,并及时将本部门办理项目的进展情况通告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咨询、设计和评估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的行为,有权向投资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或者通过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