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