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环保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提高环保执法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本市范围内一切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对下列环保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
(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焦炭、化工、水泥、电力等重点污染行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三)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四)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六)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的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环保局和经办人员对所有举报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市环保局设立举报电话,每天24 小时值班接受举报。
第五条 环保部门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姓名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根据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环保违法行为成立的,由市环保局对第一举报人给予表扬,并酌情给予100-2000 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奖励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