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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实施移民异地安置的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实施移民异地安置的意见
(伊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借助国家延伸天保工程和实施林区大面积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推进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林场(所)进行撤并,大规模实施生态移民,将山上部分林场(所)住户迁至中心林场或林业局局址,并鼓励林场(所)和林业局居民向中心城区聚集。现就有关迁移安置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搬迁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尊重多数涉迁居民意见。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及群众迁址意愿,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妥善安置。适宜安置在中心林场的迁至中心林场,适宜安置到局址的迁至局址。同时积极动员和鼓励有条件的林场(所)居民和林业局居民向市中心城区迁移。

  (二)移民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企业(林业局)、个人三方共担。生态移民安置住房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助一块、林业局筹集一块、职工群众个人出资分担一块的办法予以解决。

  (三)移民安置住房规划和建设应统筹安排,优先考虑。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力求居住环境优美,出行便捷,就业充分,上学就医方便,物业管理有序,确保达到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安居乐业的目标。

  (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林业局为主导组织实施。林场(所)撤并及局址居民动迁安置,由林业局按市政府总体要求和计划组织实施,市政府(林管局)相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

  (五)异地安置后按属地管理。居民动迁异地安置后实行就地落户,属地管理,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子女就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待遇。

  二、搬迁安置政策

  (一)对林场(所)撤并居民搬迁给予补贴。对移居到林业局局址、中心城区的,采取生态移民补助标准,给予每户5000元搬迁补贴;对移居到中心林场的,采取林场(所)合并补助标准,给予每户2000元搬迁补贴;搬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各林业局各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补贴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对确属廉租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低保家庭可合并使用林区棚改和廉租房政策,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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