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安监办[2010]54号)
各市(州、地)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联系。
附件:《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