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及《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
二、主要任务
围绕以下3类问题对规章进行研究梳理,做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一)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三、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原则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拟修改的,要提出修改草案;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要提出废止或者宣失效的理由。所提意见于7月末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于2010年8月底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9月份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周密部署,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联系地址:市政府大楼1601房间
联 系 人: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 常 薇
联系电话:7500373
传 真:7500378
E-mail : fsfzb1601@163.com
附件:1. 抚顺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略)
2. 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