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日
质量奖称号和名牌产品称号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激发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质量奖称号企业奖励办法
1.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获得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获得抚顺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每年奖金总量不超过20万元。
二、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