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0]23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沈阳经济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
1.辽宁中部城市群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部署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工作,研究审议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2.辽宁中部城市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人员力量。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既是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是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沈阳经济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出促进沈阳经济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布局和推进工作;统筹协调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沈阳经济区发展有关信息统计、宣传推介、检查指导等工作;承担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沈阳经济区各市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参照省里做法,组建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加大对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科学确定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沈阳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新沈阳经济区连接带新城、新市镇管理体制
4.沈阳经济区连接带新城、新市镇设立党工委和管委会,实行党政合一的体制。管委会为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市级或县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全面负责新城、新市镇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
5.沈阳经济区连接带新城管委会可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合署办公,由市政府委托县(市、区)政府对管委会进行管理,管委会行使市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主要承担区域内规划、开发、建设等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