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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09〕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省直驻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4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采购人应完善内部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各级采购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尤其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财〔2009〕80号)的要求,成立专责处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制定管理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做好本单位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采购人要坚持做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从源头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采购人应当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在实行政府采购时,应当注意从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上支持和扶持本土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采购属于当年《东莞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附录中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优先采购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时,应该优先考虑采购已进入这些清单的本土企业产品。

  二、坚持管采分离,各镇街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运行机制

  各镇街要切实落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镇街财政分局监督管理和镇街政府采购中心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镇街财政分局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镇街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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