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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于2010年11月1日按时进行,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我省实施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在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等要求,着力解决我省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清理和掌握各地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在本地居留的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具体要求:

  (一)如实登记出生人口。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准予登记入户,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二)认真开展核销纠错工作。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工作中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要依法注销其户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发现的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规定及时更正。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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