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唐地税函〔2009〕56号 2009年6月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9号)精神,结合唐山实际,本着精简、高效、便利,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的原则,市局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省局文件和市局清理结果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总体情况
税务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工作涉及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和发票处等4个业务处。各处按要求逐项填写了设立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并提出了较大力度的清理简化意见,对确需保留项目,尽量下放到县级地税机关实施;对不能取消、下放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现行审批权限在市局的行政审批、备案类事项共有26项。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其中的25项作了相应调整。其中审批权限由市局下放至县级局的16项;缩短审批或备案时限8项;审批权限由县级局收至市局的1项。
截至目前,市局保留审批类事项5项和备案类事项5项,分别是:企业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坏账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审批;市直属分局所属企业全部、其他县级局20万元(含)以上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税审批;市直属分局所属企业30万元(不含)以下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发票核销管理审批;批量供应购票方式(见附件1: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类事项清理表)。备案类事项5项(见附件2: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事项清理表)。
二、具体清理结果
(一)流转税方面。流转税方面涉及福利企业、下岗再就业等15项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税劳务审批事项。经清理,所有市局审批事项不分减免额度大小,全部下放至县级局审批。审批时限由市局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调整为县级局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市局将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二)社会保险费方面。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且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调整为县级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审批时限调整为县级局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市局将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