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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
(唐地税函〔2009〕9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意见》(唐字〔2009〕5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支持全民创业行动、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行动、
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

  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民创业、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全民创业的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一)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1.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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