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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将签订和执行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报告。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帮助指导企业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协商质量高、履约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工会方面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企业要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各级企业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政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要明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抓好组织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二是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或不合法的工资集体协议,明确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三是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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