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文化、工商、安监、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或者通报、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四)建立消防执法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会同其他专项工作一并召开,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召集,有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执法任务以及完成期限、进度要求、执法措施等事项,经与会行政机关同意,印发有关联席会议行政机关执行,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执法情况。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的要求向牵头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执法情况;牵头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配合行政机关书面通报联合执法情况。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协助行政机关应当向提请行政机关书面通报协助执法情况;提请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助行政机关书面通报与协助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
3.健全执法争议调处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中发生的争议,先由行政机关互相协商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仍解决不了的,报同级政府依法决定。
4.建立消防业务培训制度。全市各级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文化、工商、质监、安监、旅游、文化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加强消防业务培训的指导,切实增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
四、实施方式
(一)消防联合执法。消防联合执法是指针对某消防执法事项,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统一行动的执法方式。
消防联合执法启动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制订联合执法方案,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服从统一组织、协调、安排。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查封(临时查封)消防危险场所(部位)以及统一部署的消防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方式。
(二)消防协助执法。消防协助执法是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仅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难以单独完成执法事项,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