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4.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旅游部门要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对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内容。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重大消防行政处罚等消防安全执法信息及时在政府及公安消防网站上公布,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2.对因不具备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查封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信息纳入对公共娱乐场所相关证照年审的审查范围。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中,发现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施工企业越级施工、擅自降低施工质量,以及工程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的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复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工商、安监等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函告的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于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6.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质监部门。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工商、质监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1.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场所,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加强督促指导。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应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