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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渝办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我市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各行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为“平安重庆”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各方协作、依法监管、简便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切实解决消防执法中部门间协作机制缺乏、消防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消防执法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到以消防行政许可为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的内容。
  1.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规划部门不得给予规划许可,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
  2.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文化部门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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