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监管责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按照职能分工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负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依法实施联合监管。要加强源头控制,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文化广电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审批项目的消防安全条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的必备内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有效预防“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要加强联合执法,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的建筑、单位及场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信息沟通,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文化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消防安全执法信息通过媒体及时公布,实行违法行为函告制度,确保消防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
3.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合理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把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市政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保证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与农村发展配套。今年,全市所有村(居)委会要建立配备有消防器材的消防室;2011年,所有村(居)民集中居住地要设置消防器材集中配置点。到2012年,完成新增26个消防站和新建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任务;主城区各消防站执勤车辆不少于5辆,其余区县(自治县)不少于4辆,每个消防中队至少配备1辆举高消防车;全市城区新建消火栓4801个,乡镇新建消火栓3408个。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体系,纳入“平安重庆”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等考核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核验收。政府督查部门要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期间,组织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到位、不深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督促整改。监察部门要对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相关责任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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