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0〕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增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予以落实。要重视并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费用制度,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全面改善公共消防安全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坚持每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各地要在今年内启动“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