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建质〔2010〕1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工作安排,决定从6月下旬至8月末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三)《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四)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管理的其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其中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和幼儿园等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系列文件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的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等问题依法处理情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结构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外墙外保温节能墙体质量)。
四、检查方式
(一)本次检查分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巡查三个阶段进行。
6月20日至31日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查自纠阶段。
7月,为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8月1日至30日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质量巡查阶段。
(二)检查项目
长春地区抽查14项(长春市抽查10项,两个县(市)各2项);其它地区各抽查8项,(其中地级城市各抽查4项,两个县(市)各抽查2项)。届时,检查组将采取抽签的形式随机确定受检项目。
(三)为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效果,提高巡查工作的技术含量,辅以仪器设备检测的形式进行实体检查。要求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跟踪检查。
(四)检查组人员及其分工表。(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检查工作,合理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执法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检查实效,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各地区检查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8月1日前报送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记录,在网站公布。对本次执法检查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网站上向全省通报。
附件: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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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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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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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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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模
| 平方米
| 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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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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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数(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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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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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方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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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方
主
体
| 单 位 名 称
| 资质资格
证书编号
| 项目负责人员资格
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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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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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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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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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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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包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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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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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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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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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评价
| 好 ;中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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