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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主城区在2010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2011年6月全面完成;主城区外的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其中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的登记发证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有现实流转需要的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主城区在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其他区县(自治县)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全部工作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安排具体实施进程,对于涉及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中转户农村居民的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应当优先办理。

  四、组织安排

  (一)市政府召开全市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大会或电视电话会议,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布置此项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政府参照我市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模式,设立有农业、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土地登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农业、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

  (五)各区县(自治县)以国土房管部门现有力量为基础,充分动员组织力量,可抽调或聘用临时人员集中突击办理,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社组织和干部作用。同时,对具体从事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目标考核,任务挂钩。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将采取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约谈、问责等措施予以督促。

  (二)加强督促检查。

  一是建立工作进度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二是市级部门不定期到各区县(自治县)检查指导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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