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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本次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按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中,主城区的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工作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工作经费,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围绕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在2009年度部分区县试点的基础上,在2010年度强力推进,到2012年度全部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二、基本原则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关口,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登记。

  (二)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有纠纷争议,应解决争议后再确权登记。

  (三)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房屋的规定。

  (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实行零收费,不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尊重历史、解决问题。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扫尾告捷的要求,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2010年基本完成,2011年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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