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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开展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专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农业、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同时,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登记发证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遗留问题,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铺开,加快进度;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办证为民”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指导,有序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按时、保质、保量”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做到2010年初见成效、2011年基本完成、2012年扫尾告捷。

  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政策、技术和规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联系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新一轮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和督导,严把登记质量关和进度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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