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促进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是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征地拆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复垦置换和土地整理等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发[2010]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央的要求,2010的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对我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要求推进宅基地确权,稳妥推进农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资产化,开展农村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抵押、质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做好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登记发证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精神组织,切实为农村村民办好事、办实事。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任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