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在企业任(兼)职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在企业任(兼)职的紧急通知
(湘安监办〔2010〕98号)


各市州安监局:

  2010年5月29日,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该矿系县属国有煤矿,由谷声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实行承包经营,汝城县经济局为其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监管由文明乡政府负责。2007年4月,经汝城县文明乡政府推荐,县经济局批复同意叶春平任该矿矿长(叶时任乡企业办主任),2008年至今,文明乡政府分工叶春平为乡移民站站长、安监站站长、曙光煤矿管理责任人。叶春平担任乡安监站站长的同时任曙光煤矿矿长和管理责任人,严重违反中纪委、中组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和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给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监管部门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清和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监站人员在企业兼任任何职务。凡此前在企业担(兼)职的,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辞去企业所任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在企业任(兼)职;不能辞去企业职务的,则必须辞去安监系统的公职。

  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监站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中纪委和中组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关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深刻吸取“5.29”曙光煤矿叶春平事件的教训,主动与地方各级、各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本次清理工作。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以 “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建设,认真学习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安全监管整体工作格局和目标考核,强化组织和政治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