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动态监管,规范标签应用
在连续4年实施市府实事工程的基础上,本年度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标签应用工作。具体工作要求为:
(一)工作范围
1.全市各类气瓶必须按要求在收、发两个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管理(市质量技监局同意可不采用电子标签管理的气瓶除外)。
2.除民用液化石油气瓶(YSP-15,YSP-5)、二氧化碳气瓶等市质量技监局同意的气瓶外,各类气瓶应按要求在充装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管理。
(二)工作措施:
1.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本市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定期将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在年底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专人(监察员或协管员)负责对口每个充装单位,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每月10日前将各气瓶充装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内容包括: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重要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填写附件2)、取得的经验与存在问题、 监督抽查等情况。
3.各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继续根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市府实事工程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9〕71号)要求,制定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与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情况上报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填写附件1)。
4.各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把检验质量关,100%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电子标签,并将检验结果写入电子标签反馈送检单位。
(1)气瓶检验单位接收送检气瓶时(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送检),应确认电子标签标识应完好、有效。
(2)对无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不能正常读写,且不能证明气瓶产权归属送检单位的气瓶,气瓶检验单位应明确产权单位并要求其补贴电子标签后方可进行检验。
(3)气瓶检验单位在将报废气瓶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信息写入电子标签的同时,应及时办理气瓶报废处理和注销手续。严禁将报废气瓶、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直接转送至废品回收站。
5.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应对气瓶基本信息以及气瓶发放、回收、充装、检验等动态信息的正确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并切实加强对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的应用管理,避免出现下列情况:
(1)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未牢固地安置在固定的位置;
(2)未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读写气瓶电子标签标识信息;
(3)对同一气瓶电子标签标识进行非正常重复读写;
(4)未及时更换已脱落、损坏或不能正常读写的气瓶电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