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湘安监非煤〔2010〕97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务必高度重视尾矿库行政许可工作。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全省统计上报638座尾矿库中,有34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仅为8.5%。无证尾矿库大都没有正规设计,缺失工程地质勘察、评价、验收、监理等必要程序,管理难以到位,安全隐患多。各地务必清醒地认识到,尾矿库行政许可工作既是彻底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的有力举措,更是加强尾矿库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
二、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尾矿库行政许可。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地将未持证尾矿库按整治颁证对象(隐患治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和关闭对象(其他不再使用的)进行分类。对整治颁证对象,各级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库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且整改工作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并及时申请颁证;对整改不力的,必须强制其矿山停产。到年底,对未提出取证申请和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一律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再使用的尾矿库,一律由各治理责任单位在今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及时进行闭库。
三、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已经投入生产运营且无正规设计的尾矿库,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补充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整改。补充设计的安全专篇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补充设计的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