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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加强自我学习,注重总结经验、更新知识,不断适应各种评审需求。

第四章 评审员聘任

  第十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考虑申报组织和个人实际情况、评审工作的基本需求,每年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应评审员组成若干个资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开展当年度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同时,向入选评审员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仅限评审当年。
  第十四条 评审组一般由5-9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其中组长评审员聘任应依据下列条件:
  (一)参加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活动5次以上,对评审标准和评审技巧的掌握已达较好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判断综合能力,能指导评审组成员有序开展评审活动,能有效预防和应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综合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任职或离职不足两年的;
  (二)担任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三)与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经济利益或竞争关系的;
  (四)近两年内为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或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提请回避的。
  第十六条 评审员应严格按照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评审计划参加评审活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需提前3天告知评审组组长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八条 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借评审之机接受参评企业或组织各种形式的钱物馈赠、吃请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保守秘密。不私留、泄露参评企业或组织任何信息资料,维护企业或组织合法权益。评审过程中,不得向被评审企业或组织泄漏评审组内部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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