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10〕310号)
各有关单位,各评审员:
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建设,保证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及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质量,现制定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确保本市市长质量奖和质量金奖评审工作的权威、公正、科学、高效,根据《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和《
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招募、聘任、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评审员是指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受聘参与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包括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广纳群贤、优化结构,分类分级、动态运作、严加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评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招募
第五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年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可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资质证明、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等):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