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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对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事先征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当地气象部门协商迁移问题,落实划拨建设用地和新站址建设,所需经费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台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气象探测设施作为防御自然灾害的重要基础设施大力支持保护,确保我市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安全,并在辖区内的气象台站观测场地外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粤东南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通知》(粤办函〔1997〕303号)以及广东省气象局《关于落实自动气象站维持经费的通知》(粤气〔2006〕56号)精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自动气象站安全防护费、业务维持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自动气象站能够稳定、可靠、持续地正常运行。

  (四)已建自动气象站所在单位要大力协助气象部门进行维护工作,确保自动气象站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气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保护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职责,确保我市城乡建设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气象部门要按照气象探测和珠海市气象服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新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新气象台站的建设和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三、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和危害探测环境,并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二)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沙(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部门单独或联合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处罚。对严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或设施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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