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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珠府办〔2010〕2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气象事业的科学发展,使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城市公共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一切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所需科学数据的唯一来源,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直接关系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服务工作的成败,对我市防灾减灾工作、城市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共同实施。

  二、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力度

  (一)气象部门应当将已建气象台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报规划部门备案。各级规划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作为审批规划用地的前置条件,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发生。

  气象、规划部门要建立沟通和联系机制,定期交换信息,积极组织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共同实施,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城乡发展规划修改和拟建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事先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并取得气象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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